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保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25201-2010》对建筑消防设施巡查、检测和维保要求和内容做了明确的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一、巡查
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查应由归口管理消防设施的部门或单位实施,按照工作、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将巡查的职责落实到相关的工作岗位。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巡査的人员,应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建筑消防设施巡查应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査部位、频次和内容。巡查时应填写《建筑消防设施巡査记录表》。巡查时发现故障,应按要求处理。
建筑消防设施巡査频次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全部建筑消防设施应保证每日至少巡查一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巡查一次;其他单位,每周至少巡査一次。
巡查内容:消防供配电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消防供水设施、消火栓(消防炮)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急广播系统、消防专用电话、防火分隔设施、消防电梯、细水雾灭系统、干粉灭火系统、灭火器等;单位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有关消防安全巡查记录表。
二、检测
建筑消防设施应每年至少检测一次,检测对象包括全部设备、组件等,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以及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自系统投入运行后每一年底前,将年度检测记录报当地消防机构的备案。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人员,应当持有高级技能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
检测内容:消防供配电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供水设施、消火栓(消防炮)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烟系统、排烟系统、应急照明系统、应急广播系统、消防专用电话、防火分隔设施、消防电梯、细水雾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灭火器等;从亊检测工作的单位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有关消防安全检测记录表。
三、维保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的人员,应当持有技师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消防设施保养的人员,应持有高级技能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
值班、巡查、检测、灭火演练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和故障的,相关人员应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并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应立即通知维修人员进行维修,维修期 间,应采取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故障排除后应进行相应功能试验并经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检査 确认。维修情况应记入《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
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应制定计划,列明消防设施的名称、维护保养的内容和周期。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时,应填写《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表》并进行相应功能试验„
维保内容:
1、对易污染、易腐蚀生锈的消防设备、管道、阀门应定期淸洁、除锈、注润滑剂。
2、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应根据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淸洗、标定;产品说明书没有明确要求的,应每二年清洗、标定一次。可燃气体探测器应根据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进行标定。火灾探测器、可燃气 体探测器的标定应由生产企业或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承担标定的单位应出具标定记录。
3、储存灭火剂和驱动气体的压力容器应按有关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定期进行试验、标识。
4、泡沫、干粉等灭火剂应按产品说明书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包括灭火性能在内的测试。
5、以蓄电池作为后备电源的消防设备,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对蓄电池进行维护。
6、其他类型的消防设备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7、对于使用周期超过产品说明书标识寿命的易损件、消防设备,以及经检査测试已不能正常使用的火灾探测器、压力容器、灭火剂等产品设备应及时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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