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于扑救以下火灾:
电气火灾;
固体表面火灾;
液体火灾;
灭火前能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除电缆隧道(夹层、井)及自备发电机房外,K型和其它型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得用于其它电气火灾。
2、不适用于扑救以下火灾:
硝化纤维、硝酸钠等氧化剂或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
钾、镁、钠、钛、镐、铀等活泼金属火灾;
氢化钾、氢化钠等金属氢化物火灾;
过氧化氢、联胺等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火灾。
可燃固体物质的深位火灾。
3、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及有超净要求的场所。K型及其他型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得用于电子计算机房、通讯机房等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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